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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运输途中掉落货物引发事故的诉讼案件简析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深夜,李某驾驶挂靠在久胜公司、快顺公司的大型货车拖带挂车,在G25高速公路行驶途中不慎掉落车载卷纸。李某在高速服务区知晓运输的卷纸掉落后,即与后车联系并报警。案涉货车在富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毛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后与上述卷纸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毛某本人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证明,但未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毛某经医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后,确认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毛某于2019年4月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久胜公司、快顺公司、富德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诉讼过程】
一、一审程序
1.保险公司答辩:案涉车辆(主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结合李某庭前提供的书面答辩状等相关内容,本案事故系意外发生,李某没有过错。原告由自身原因导致受伤,第三人高速公路管理方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一方在举证期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第三人。高速公路管理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高速公路管理方答辩:第三人是高速公路的养护单位,已经按照公路法、交通运输部的技术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每日定期巡查以及清扫,不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3.李某认可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时,李某主张相关损失即使认定由其承担,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毛某与李某及久胜公司、快顺公司各承担50%责任。保险公司、高速公路管理方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不是适格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审程序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二审法院最终予以改判:(1)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2)久胜公司、快顺公司应对李某所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审判监督程序
李某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书载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且处理均无不当。李某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依法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分析】
一、关于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李某作为车辆的实际运输人员对车上运输的卷纸掉落存在管理疏忽,应当就此承担责任。同样,毛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也应对自身驾驶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对突发事件具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能力,所以也存在一定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毛某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
而久胜公司、快顺公司作为李某所驾驶车辆的被挂靠人对车辆的运输同样负有一定管理职责,应对李某所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杭千高速公司应否对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杭千高速公路提供的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路面保洁日志、保洁工考勤表等,并结合李某对于高速电子显示屏对障碍物进行警示的陈述等,可以认定杭千高速公路已经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尽到路面定期清扫巡查以及对于事故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义务,故李某要求杭千高速公路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三、关于富德保险公司应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卷纸掉落与毛某车辆撞上卷纸并非发生于同一时空场景,鉴于事故发生时李某车辆已对卷纸失去实际控制,故本案事故应视为车辆与路面障碍物发生的相撞事件,故李某提出的富德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这一主张也缺乏依据。
 
【相关启示】
一、保险公司应及时固化证据
作为服务客户的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与客户建立有效沟通,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掌握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中,为避免当事人在庭上口述的情况与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偏差,即通过协助驾驶员撰写书面材料的方式固化证据。
 
二、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强化管理措施
关于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导致赔偿责任的性质,一般有以下两种观点:(1)高速公路管理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作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职责,保障车辆安全通行。(2)高速公路管理者违反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9条。高速公路属于公共道路,高速公路管理者也属于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负有保障公共道路畅通和安全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者违反规定,不及时清扫杂物,保障公路畅通,造成损害的,侵权的直接责任属于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所有人和管理人。
就本案而言:(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即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作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职责,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现路面遗撒物造成了车辆损失,证明高速公路管理者并没有尽到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2)通常高速公路公司对通过收费站的车辆装载情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负有检查义务,并应明确禁止存在潜在物体坠落危险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应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规范路面巡查、清扫等工作,并在知晓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三、驾驶人应强化安全意识
1.在出发前,应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交通广播信息;检查所驾车辆的技术状况,杜绝货物脱落、扬撒等危险情况的发生。
2.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
3.在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拨打报警电话;需要清除滚落、飞散在高速公路上的货物时,应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清理。
四、挂靠行为不合法
车辆挂靠行为的实质,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在车辆挂靠运营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不具有运输业经营资格的个人(例如本案)。其之所以要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因为运输行业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市场准入较为严格,需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直至行政许可。有不少被挂靠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收费,管理混乱,事故频发。既然车辆的挂靠人选择从借用他人运输经营资格的非法运营行为中获利,也必然能预见并承受这一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作者单位:富德产险江苏分公司
原文刊于《江苏保险》2021年第7期